厚德仁爱 博学精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就医指南 >医保指南
医保指南
医保常识,关乎你我他!
日期:2020/8/12 9:51:35      来源:admins

 医保政策对于医院的发展运营以及患者本人就医越来越重要。为使您更好的了解青岛市医保相关政策及住院期间须知事项,我们特别制作了这个微信,希望能为您提供方便。


1医保报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城镇个体业主等,符合青岛市人社局核准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2参保病人住院注意事项   


病人门诊就诊结束,如需住院治疗,医生开出电子住院证,床位确定好后,病人持社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刷卡、联网登记。按市社保局规定,当日住院未能上网刷卡的病人,自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刷卡联网,否则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病人全部承担。

在办理住院时,病人应详细填写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按医生填写的住院押金额,到住院收款处交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工伤病人请出示“工伤认定书”,生育人员请出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告知单”。


办完住院手续后,病人持住院腕带、门诊病历等资料和新社保卡或二代身份证到指定科室住院。

省内非本市的参保人员住院,需要在当地办理转诊备案后方可报销。


3参保病人出院注意事项   


参保病人出院时,病人或家属在病房护士站领取出院记录单,带上社保卡、预交金单据到住院收费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由急诊室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病人出院时需带出院记录单、社保卡、医卡通到门诊收款处打印急诊发票,再到住院处医保窗口办理报销。工作人员按急诊费用报销规定合并到住院费用,审核结束后,病人到住院收费处窗口办理结算。办完结算后,病人持医卡通到门诊收款处领取急诊费用。刷银行卡交预交金的病人出院结算时,在护士站就可结算。


参保患者急诊费用报销须知


参保患者由急诊观察直接转为住院治疗的,可与本次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因急诊留观未能住院病人,连续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携带社保卡、医卡通、急诊病历及门诊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到门诊负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急诊患者不包括在急诊观察室留观未超过24小时患者(死亡患者除外)。

报销起付标准为在同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8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100元。

急诊不足24小时直接转入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急诊费用凭转诊证明由转入医院出院时合并结算。

急诊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需单独报销的病人,不需打印发票,携带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社保卡、医卡通、病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报销即可。




意外伤害、工伤病人报销须知


1意外伤害审批须知



初审:参保人员应在住院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意外伤害申请表,上报医院住院处联网上传,市社保局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请注意,意外伤害申请表需由受害人或家属及医生填写。

初审未通过,需二次上报材料的患者持《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到医保办盖章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意外伤害复审手续:《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门(急)诊病历;参保人所在工作单位、学校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等情况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伤病人报销须知


凡被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为工伤的病人,住院后需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窗口登记,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如下规定办理报销:

按照青岛市工伤病人管理规定,病人就医时,应按青岛市“三个目录”标准进行管理。

工伤病人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应随身携带医保卡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备医护人员核实。

工伤病人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每周四下午在门诊负一楼医保窗口报销。

工伤病人报销医药费时,按市工伤规定只报销工伤认定病种的费用,病种外费用由病人全额自负。

工伤病人报销门诊医药费时,应携带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工伤认定书、检查和检验报告单据、社保卡、医卡通。报销款2000元及以上费用的病人,还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一起交工作人员审核。


生育报销须知


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凡来我院就诊的生育参保人员,需报销门诊生育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持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门诊病人应持门诊病历到门诊负一楼医保窗口办理,上网刷卡确认登记后,方可审核报销 。     

市社保局2015年新增加的住院“医保生育”报销政策,对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居民医保,“医保生育”待遇标准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1000元/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800元/人。达不到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门诊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丢失结算单需要补办的,要有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示证明信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